关于准予兴城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取水许可决定书
| 文章来源:行政审批科 | 添加时间:2026-01-28 |
兴城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变更取水申请材料收悉。经评估,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及《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准予变更,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取水许可证(编码C211481S2021-0004)取水权人名称由兴城市水务集团调整为兴城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许可期限、取水水源、取水用途、取水方式等不变。
二、你公司要按照《水利部关于强化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的意见》(水资管〔2021〕188号)、《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等规定,做好计量监测设施、运维和定期检定工作,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对监测计量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你公司取用水应服从监督管理,依法取用水,每年年底前向我局报送年度取用水总结和下一年度用水计划;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用水计划取水,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用水计划时,应重新报批。你公司应通过全国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http://www.mwr.gov.cn/fw/)及时填报用水统计调查报表,并依法缴纳水资源税。
四、你公司应落实节水和水资源保护措施。项目取水应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量的统一调度。依法接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必须理顺与水源属地关系,确保用水安全,不发生水事纠纷。
葫芦岛市水利局
2026年1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