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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水利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20-07-22

  葫芦岛市水利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适用对象 

备注 

1 

水土保持 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一)水土保持方案报批及其后续设计情况;(二)水土保持工作管理制度的建立以及落实情况;(三)水土保持工程实施进度、质量以及防治效果;(四)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情况;(五)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及其手续办理情况;(六)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七)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情况。 

明确抽查对 象,选派检查人员,印发检查通知,检查生产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相关文件,检查建设项目是否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落实情况、验收情况,印发整改意见或行政处罚决定书。 

  

生产建设项目业主单位 

  

2 

河道管理 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行为;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行为;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行为。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行为;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行为;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行为。  

  

  

  

随机抽查 

在我市境内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危害河堤安全、阻碍行洪的单位和个人,  

  

3 

安全生产检查 

2安全投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和控制、作业安全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 

  

随机抽查 

乌金塘水库、青山水库、在建水利工程 

  

4 

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 填报取水统计报表。第五十三条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取用水户的计量设施安装维护等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所有取用水户 

  

    

    

责任编辑:市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