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准予连山区许家鱼行淡水产品店取水许可决定书
文章来源:行政审批科 | 添加时间:2024-03-15 |
连山区许家鱼行淡水产品店:
依申请,我局受理了你鱼行淡水产品店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决定准予你鱼行取水工程取水许可。
一、批准事项
同意你鱼行淡水产品店取地下水0.5万立方米/年,用途为生产用水。
二、其他要求
1.你鱼行淡水产品店应根据有关规定,向我局报送核发取水许可证申请,同时提交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设和试运行情况报告等材料,经我局验收合格并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
2.你鱼行淡水产品店应按规定安装检定合格的计量设施,对计量设施定期进行检定或者核准。
3.取水工程运行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你鱼行淡水产品店应当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重新申请取水。
4.你鱼行淡水产品店应严格落实节水“三同时”制度、加强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管理,依法依规缴纳水资源费。
葫芦岛市水利局
2024年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责任编辑:穆新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