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准予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取水许可决定书
文章来源:行政审批科 | 添加时间:2024-10-14 |
依申请,我局受理了你公司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决定准予你公司取水工程取水许可。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前身葫芦岛锌厂始建于1937年,公司现固定资产总额90亿元,拥有火法、湿法ISP铅锌联合冶炼三种冶炼技术以及奥斯麦特粗铜冶炼、点解铜精炼、铜材加工全流程铜冶炼加工系统,原水源为自备水源井,因用水量增大,自备水源水量不能满足生产用水需求,于1985年与渤海水泥(葫芦岛)有限公司共同出资修建输水管路,从乌金塘水库取水,同时关闭所有自备水源井,目前中冶集团年取水约800万立方米,渤海水泥年用水约50万立方米。
二、批准事项
同意你公司与渤海水泥(葫芦岛)有限公司年取水量1350万立方米,其中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每年1000万立方米,渤海水泥(葫芦岛)有限公司每年350万立方米,全部为工业用水。
其他要求
1.根据有关规定,你公司应向我局报送核发取水许可证申请,同时提交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设和试运行情况报告等材料,经我局验收合格并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并纳入取水许可管理范畴。
2.你公司应安装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的取水在线计量设施,并做好计量设施运行维护,定期进行检定或者核准。
3.取水工程运行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你公司应当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重新申请取水。
4.你公司应严格落实节水“三同时”制度、加强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管理。
葫芦岛市水利局
2024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